上證發〔2022〕3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細化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規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轉板審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本所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詳見附件),并更名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F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2月26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上證發〔2021〕17號)同時廢止。北京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公司申請在本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仍適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